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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积分规则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13 信息来源 浙江电信 浏览量 75971

一、倍赠积分计算对象

1-7星级客户:消费积分计算对象限定客户群范围为公众客户(即个人客户和家庭客户)、具有明显公众客户特征的普通政企客户及政企客户下户名用户且为个人付费的用户,不包括高端政企客户。不同星级客户获得不同的积分倍数,星级客户将在次月由系统开始送分到其积分账户。

 

客户星级与积分倍数对应表

星级

7星

6星

5星

4星

3星

2星

1星

积分倍数

5倍

4倍

3倍

2 倍

2倍

1.5倍

1倍

 

二、消费积分计算内容

消费积分以实收的电信业务消费金额为基础,不包括非记名电信卡收入、赠送业务、赠送通话时长或通话费、代收费以及工料费、违约金、调测费、UIM 卡费、手续费等一次性费用、终端补贴以及其他非电信业务费用。其中:

1.已享受终端补贴的客户,在补贴协议期或承诺消费额度未消费完前,消费积分的计提基础为:剔除终端补贴后的实收额度。

2.对于预缴费客户,无论是否承诺消费期限,均按每月实际扣抵的费用计算积分。

3.积分计算以谁缴费积分归谁的原则进行回馈。

 

三、积分变更

(一)客户离网:客户名下最后一个资产离网后,即刻冻结客户积分账户,积分不可查、不可兑。如客户重新入网,客户积分账户即刻解冻。

(二)用户离网:客户名下某一业务终端设备离网,则停止计算该业务终端设备所关联销售品的积分,原有积分继续有效。

(三)销售品过户:客户申请销售品过户生效当月起,新产生积分不再计入原客户积分帐户,而计入被转移到的客户积分帐户;客户名下最后一个销售品申请过户后,即刻冻结客户积分账户。

 

四、积分有效期

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三年为一个有效期,实行滚动清零,每年12 月底执行。即客户在第一年获得的积分,只要在第三年年底之前使用都有效。如客户2010 年1 至12 月产生的可兑换积分有效期将到2012 年12 月31 日为止;2011 年1 至12 月产生的可兑换积分有效期将到2013 年12 月31 日为止,以此类推。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