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优质靓号使用权协议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电信客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有关移动电话优质靓号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移动电话业务接入,选号并获得优质靓号(号码)        的使用权。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优质靓号给乙方使用。

三、乙方按照甲方相关业务规范要求,承诺预存话费      元,月消费不低于      元(办理套餐名称           )。

四、乙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常使用该优质靓号,协议期间不得出租或转让靓号的使用权。如发生乙方出租或转让靓号的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对该优质靓号的使用权。

五、在优质靓号使用权协议期内,乙方不可以降低月消费标准。如果乙方确实需要降低或取消套餐标准,优质靓号使用权也将根据月消费额度作出相应调整,甲方收回该靓号或更换低等级的优质靓号给乙方使用;反之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更高等级的优质靓号。

六、协议有效期:双方签订协议日起至乙方退订甲方移动电话接入业务日止。

七、本协议作为主体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电信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盖章)客户或代理人(签字)

(受理人签字): (单位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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